一、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需遞交的各項材料
1、申請書4份,委托書2份,由事務所提供并打印,申請人需加蓋章戳(自然人可以簽字);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4份(至少1份原件);
3、商標注冊證(以及該商標的變更、續展、轉讓證明)復印件4份;
4、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復印件4份;
三、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四、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確保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五、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