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注冊申請需遞交的各項材料:
1、 申請人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2份(蓋章或簽字);
2、 商標設計樣稿黑白稿10份,長寬各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可用清晰的復印件。如指定顏色,附彩稿10份,另附黑白稿1份;
3、 《商標注冊申請書》3份,《委托書》2份,由事務所提供并統一打印,申請人需加蓋公章或簽字;
4、 確定的商標注冊范圍(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人可在同一商品/服務類別中指定具體商品/服務項目10項,超過10項的,每增加1項加收人民幣¥100.00。
注: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正確、完整。
二、商品/服務的分類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由商標代理人根據商品/服務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所屬類別。難以確定類別的商品/服務項目,申請人應提供相關商品/服務的詳細說明。
三、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第十條):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確保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四、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第十一條):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五、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取得核準注冊前,該商標可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但在使用中不得加注注冊標記“R”。商標經核準注冊前均存在被駁回或者被異議等方面的風險,因此建議在核準注冊前應本著謹慎使用的原則,適量印制商標標識,不建議進行大量廣告投入。